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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振强普法小课堂》—— 水产资源是珍宝,非法捕捞万不要 作者:石雨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凌晨,在明知长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江阴某有限公司西侧长江水域内,采用投放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蟹19.2千克、虾3.95千克,共计水产品23.1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检测,被告人柳某某使用的部分渔具属于散布倒须笼壶,俗名地笼网。根据农业部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长江江阴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案件来源: (2019)苏0281刑初214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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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柳某某曾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于2018年6月4日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时隔仅一年,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结合其犯罪情节,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不应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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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有的由国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有的由各级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按有关法律条款,以条例、命令、通告、实施细则等形式作出规定。通常在划定禁渔区的同时,相应规定一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具。


下面介绍一些捕捞方式:

“网”指在水中拦截或者设立陷阱将鱼困住,然后收网捞起。

“电”指通过释放出高压电,将鱼击晕后捞起来。

“炸”指利用爆炸物将水中的鱼直接炸死或者震晕,然后实施捕捞。

“毒”指往水中倒入有害物质,让鱼失去行动能力甚至死亡,然后实施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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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报

2019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并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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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长江作为母亲河,孕育了华夏文明,见证了历史兴衰,面对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长江禁渔非常有必要。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作业,万不可因一己、一时之私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