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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特辑】不爱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张语歆

又是一年一度的情人节,各位小情侣们是不是已经送出了自己的情人节礼物?

不过恋爱中的财产往来并不仅仅意味着甜蜜,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恋爱期间的财产返还问题往往会引起不少纠纷。那么究竟哪些财产需要返还,哪些财产无需返还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恋爱中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在陈某与马某的恋爱过程中,马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万余元。双方还商议购置一辆汽车用于谈恋爱交往使用。后马某出资购置一辆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双方分手后,马某要求陈某返还车辆和微信转账。马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

对于恋爱关系结束后因各种原因尚未缔结婚姻的,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财物,应当予以返还。这种赠与实质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

如果赠与的某些财物,数额较小,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司法实践中则一般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不予返还。

本案中,因轿车属于贵重物品,将马某为陈某购买轿车视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更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故基于双方分手,结婚的条件已经无法达成,陈某将轿车返还给马某,符合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而2万余元的微信转账,则认定为前文所述的基于联络感情或表达爱意的一般性恋爱赠与更为适宜,尚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微信转账钱款陈某无需返还。


二、恋爱中一方给付部分钱款用于购买车辆,是共同出资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胡某在恋爱期间给付汤某八万元购买车辆,汤某以自己的名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该车登记在汤某名下,一直由汤某使用。车辆购回不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即终止恋爱关系。双方为该款系共同出资行为还是赠与行为产生争议,汤某是否需要返还购车款?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恋爱期间,双方皆出资购买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行为,车辆为双方所共有。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胡某出资、汤某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系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车辆,该车辆应当为双方共同所有。由于该车辆登记在汤某名下也一直由汤某在使用,且案涉车辆尚有部分银行贷款未还清,从公平合理,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该车辆所有权归汤某,汤某按照胡某的出资额及现有价值的比例返还胡某购车款。


三、恋爱中的钱款往来是否会被认定为借贷

在段某与谷某的恋爱期间,段某多次向谷某汇款,且数额不等。在两人分手后,段某依据银行的存、取款凭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并无借条等债权凭证。段某称因和谷某是朋友,出于信任故一直未要求谷某出具借据。谷某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称段某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系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段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恋爱关系中本身就存在大量为维持恋爱关系而发生的钱款往来,仅凭银行的存、取款凭条,不应当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若要认定为借贷关系,仍需要有借条之类的证据证明。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不认定为借贷。

因此,段某仍应就与谷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