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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异议札记 作者:张寒

一个办理了两年多的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件即将开庭,作为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管辖的山东泰安市某区法院不是本案的“犯罪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制造的标识销售至泰安市某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进入过泰安市某区,该区域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地,没有在泰安市某区有收款行为及相关收款账户,在本案中某区仅仅是权利人住所地,审理法院对被告人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所在地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问题一: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刑诉法中明确了管辖权规则,但没有明确辩护人、被告人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刑诉法没有明确,在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何时提出:在庭前会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那么也就是说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庭前会议申请,并在申请事项中明确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管辖权异议。

辩护人于开庭前电话告知审理法院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开庭前书面申请,要求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管辖问题。审判长当即合议,五分钟后回复辩护人:审理法院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为审理法院有管辖权,认为:权利人因为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间接导致了经济损失,所以权利人所在地就是权利人收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为由驳回辩护人的庭前会议申请。

当时辩护人脑中闪过一个问题:辩护人在泰安被人打成重伤,为方便照顾回到老家接受治疗,是不是也可以依据近亲属支付医药费,或受到精神损害为由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由辩护人家属住所地管辖?审理法院对法条解释边界显然不妥。

问题二:权利人所在地是不是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人住所地不能解释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为作为刑法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应当是指法定犯罪结果的直接发生地。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经济利益系法定的犯罪结果,因而其销售盈利地才是法定犯罪结果的直接发生地,而受到损害的原告住所地虽然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遭到权利受损并产生了经济损失,但这种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后果,而非其直接结果,不能解释为犯罪发生结果地。

1998.07.20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案件地域管辖时,明确指出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有一定的混乱,有的甚至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人住所地或者“侵权物”的达到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受到损害就认为权利人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过判例检索,辩护人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裁定书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虽然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裁定书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但其作为法律渊源对“结果地”一词的解释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刑,管辖权问题理应比民事案件更为慎重,上述会议纪要及裁定书可以说明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应简单解释为权利人所在地。

201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条第1款结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对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地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地区、产业化特征明显,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都属于犯罪的一个环节,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二是利用互联网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此类案件中犯罪地不同于普通的侵权犯罪案件,《意见》参照《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明确。三是作为被侵权者的权利人更易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针对其产品或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明确将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作为犯罪地,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由此可见,《意见》对于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应当认定为侵权人对侵权标的的直接损害地,而不是权利人自认为受到伤害或者导致了间接损失确定。

辩论阶段,辩护人向法庭展示上述观点,继续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审理法院不应审理本案,建议立即停止审理,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五分钟后依然依据同意理由口头裁定审理法院有管辖权,驳回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

问题三:管辖权异议被无情驳回后,如何救济

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严格地说,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范畴。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是法治的要求,是维护程序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虽尚无明文规定当事人的 “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审判和辩护实践表明,管辖权异议是众多刑事案件诉、辩、审各方都难以回避的争议的焦点,其争议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如果一个法院无管辖权而去实施审判权,那么它就是一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就是程序不公的表现,这个审判就是非法的、不公正的。其导致的直接后果要么就是冤假错案,要么就是当事人从此开始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上访之路,从根本上动摇了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民主制度。

被逼无奈辩护人只能踏上漫漫申诉路……在路上……

希望刑诉法早日完善刑事案件管辖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