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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315|以案说法:消费陷阱那些事儿 作者:杨雨辛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本文在提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提示、指引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问题,共建健康的消费环境。

一、直播迷局

2021年3月8日姚某在淘宝直播中购买了介绍为“无烧红宝石”的5件首饰,并且在购买时姚某还再三询问主播是否有烧,主播都给予了肯定回复。收到货后,姚某感觉到了异样,随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国际认证和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检测,确定首饰均经过热处理(即有烧),并不是主播口中承诺的无烧红宝石,姚某认为系假冒伪劣商品,遂要求退款并予以赔偿,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姚某通过淘宝直播购买该商家的珠宝首饰,双方之间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商家在出售案涉珠宝首饰时作出了不实的描述,误导并致使姚某最终购买了该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按照前述规定,该商家应当退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应以其为购买商品实际支出费用的三倍计算。

点评:随着疫情的反复,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群众消费的途径之一,但囿于网购本身的虚拟性,消费者往往无法实地接触到商品本身,且极易受商家宣传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一旦违反,经营者即要承担“退一赔三”的严重后果。

二、美容院风波

徐某经朋友介绍到美容院接受祛痘服务,不料在敷脸过程中面部被烧伤,经多次治疗都未祛除面部疤痕,经鉴定其面部瘢痕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容院在提供服务前未向徐某作出说明和提示,且无法提供致伤产品的品牌、成分及具体来源,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美容院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美容院的服务并支付对价,美容院收取费用后为徐某提供美容服务,故徐某系消费者,美容院系经营者。在美容院无法提供致伤产品的品牌、成分及具体来源的情况下,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徐某面部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的事实,可以推定美容院应当知道其为徐某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使用,故除了赔偿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需承担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点评: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美行业变得炙手可热,本案在提示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美容院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