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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定意见签名的必要性 作者:张寒

笔者最近在办理一件盗窃文物的案件,涉及多件文物的鉴定意见,案涉鉴定意见是省级文博院出具,但所有鉴定意见都没有签名,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的反馈是相关单位回复: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不会签名的,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些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笔者的意见显然不能。

在展开论述前,笔者首先明确哪些人会是文物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套完整严密的鉴定体系,具体为鉴定人鉴定——评估机构审查——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一致的评估报告——意见不一致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不一致鉴定终止。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文物鉴定人员包含初审人员及复核人员,那么显然上述人员都应当是鉴定人。

明确了鉴定人,继续讨论为什么鉴定人必须签名,不签名会有哪些后果?

一、 鉴定意见签名是我国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要求鉴定人员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人不签字的鉴定意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为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鉴定意见不签名将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鉴定人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三十二条,回避适用于鉴定人员。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名,被告人便难以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被告人、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还有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的诉讼权利,显然鉴定人不签名上述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三、 文物鉴定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员不签名无法审查相关人员是否适格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人员不签名,被告人,辩护人无法审查该案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适格。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中专业性最强的证据,作为律师对鉴定意见应当更加审慎地进行审查分析,当破则破,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法检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