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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代理札记(一) 作者:沈蓓

近日,笔者代理参加了一场涉外国际商事仲裁的在线庭审。仲裁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仲裁申请人为一家意大利公司,被申请人为一家中国公司。振强所胡国春律师及笔者接受中方企业委托担任代理人。下面就此次仲裁做一些分享:

  • 1.“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程序令”是国际仲裁庭就仲裁中的程序性事项出具的决定,国内仲裁并没有此“程序令”。仲裁庭召集各方共同召开第一次程序管理会议后,将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以及仲裁程序推进的“程序时间表”,比如仲裁规则、双方在庭前交换文件的轮次、每次提交文件时间、开庭时间安排、仲裁裁决日期等重要事项和各时间节点都以《第一号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1的形式发布。

随着仲裁程序的进行,“程序令”的内容可能被仲裁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发布第二号程序令、第三号程序令等。可见,程序令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本案中,SCC仲裁庭发布了一道“程序令”。

  • 2.仲裁通讯方式 CORRESPONDENCE

除现场庭审之外,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律师提交的仲裁文件、律师与仲裁庭之间的沟通主要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这与国内仲裁主要依靠仲裁机构通过快递在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交换文件的送达方式不同。仲裁庭与一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所有往来邮件均应当同时抄送对方当事人律师和仲裁机构的秘书局成员,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沟通,反之亦然。

  • 3.SCC电子案卷平台SCC PLATFORM

SCC电子案卷平台为仲裁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高效交流和文件信息共享的平台。该平台包含所有参与者的往来邮件,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仲裁庭所有指令、文书等整个案件完整档案信息,并在仲裁结束一年内可查阅。

  • 4.在线庭审VIRTUAL HEARING

本案仲裁参与者共有11人,分别在瑞典、意大利、瑞士、中国。在线庭审能非常便捷、低成本地将世界各地的仲裁参与主体连接在一起。本案在线庭审使用“ZOOM”软件。仲裁庭要求由申请人作为会议发起方,提前将ZOOM链接、会议号和会议密码发送给仲裁庭和被申请人。为保证在线庭审质量,我方特向仲裁庭申请进行庭前测试以确保软件及网络运行稳定性和流畅性。我们在正式庭审时,没有出现延迟、卡顿或宕机现象。

仲裁参与者需遵守在线庭审礼仪,比如在未发言时将麦克风静音,不随意打断其他人的发言,在发言前征得仲裁员同意,发言人在发言时应出现在视频中等。

  • 5.仲裁语言 ARBITRATION LANGUAGE

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英语作为国际仲裁的语言,这就意味着这次的仲裁从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开始到最终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间每个环节,申请人、仲裁庭、被申请人都需要使用英语开展各类工作,包括仲裁文书写作、电子邮件沟通、开庭审理(庭审陈述、接受询问)等。沈蓓曾在外企工作过,英语基础良好,较为顺利地完成了以上工作。

从接受代理到开庭审理仅有十几天,在这短暂而有限的时间里,我们从SCC数据库平台调取了所有案卷材料仔细阅卷;翻阅了SCC、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之间所有邮件往来;查阅《SCC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意大利《民法典》等国际规则、公约和法律;了解仲裁员及对方律师情况;梳理办案思路,竭力为庭审做好准备。


本案最大的庭审争议焦点是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SCC仲裁委员会应首先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未找到相关的合同条款,则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仲裁。但无论合同条款还是CISG条款,均没有规定出现争议时应适用的法律。根据SCC仲裁规则(2017)第27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法律规则裁决案件。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庭应当适用其认为最为合适的法律或法律规则。”对方主张适用意大利法律,我方主张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对于所适用法律的相关原则及规定做了充分的援引与解释,尽力争取以本国法作为本案的适用法律。因适用法律不同,引发了其它争议,如诉讼时效,利息计算,证据真实性审查等。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接下来双方将进入提交庭后代理意见,费用陈词等相关程序。待仲裁完结后笔者会继续本案札记。


正如英文谚语有言:“Hope for the best and prepare for the worst”,我们始终坚持抱最好之希望,作最坏之绸缪,尽最大之努力。



撰稿人:沈蓓

承办律师:胡国春律师、沈蓓律师(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