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振强案例

振强案例

《民法典》好立 债券法难成 作者:姚铮

众所周知,《民法典》是一部民事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大法,涵盖市民生活的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进行普通民事行为的“说明书”。同时,《民法典》以几乎空前的立体宣传手段,在极端的时间内“街知巷闻”。在最大程度上,《民法典》填补了司法领域的空白,回报了几代民法人的辛勤付出。笔者坚信,《民法典》及其后续的法律解释必然会如同历史巨著《点校版二十四史修订版》那样成为盛世标榜,这就是所谓的“盛世修典”的实际含义。

然而,由于法律人皆知的原因,我国的私法采取的是“民商分立”体制。这也就使得商事行为缺少了统一的法典规制,游离在《民法典》之外,并且压根就不知道“魂归何处”。而其中,被称为“商事领域小法典”的“债券法”至今都没有加上书名号。

至于为何如此,法学界、经济学界甚至是政治学界各有说辞。笔者只是个书海的游客,只擅长描述所见所闻,而不长于驻足呐喊,故只将书海见闻传播如下:

其一,债券因发债而产生,债券因信用而流通。由此可知,市场需求以及市场主体信用是债券发行和流转的基础。依据网络数据,截止到2019年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达96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由此可见,中国的债券市场巨大,市场需求巨大。在如此庞大的市场存量面前,在如此繁多的交易行为面前,的确需要一套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仍然没有可以称之为“统一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这样一个在全国、全行业内统一适用的、可信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可见的结果就是,一旦债券违约,受害者哀鸿一片。因此,有一种说法是,在中国大陆,如果未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那么《债券法》可能难以成书。

其二,先行先试的观念或者是“伪创新观念”成为了阻碍债券法立法的巨石。1978年,真理检验标准有了答案,那就是实践。1992年,南海边上画了一个圈圈,那就是深圳。从那时候开始,“摸着石头过河”成为了改革开放的标准样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虽然取得了举世皆惊的发展成就,更加摘掉了“绝对贫困”的落后帽子,不过,我们的胆子越来越大了,什么事都是试点,什么地方都在创新,以至于处处是“先行先试”,甚至都出现了“伪创新”的现象。而恰恰是这种所谓的伪创新,让统一的债券法离我们越来越远。因为,这个距离已经远到我们看不到最初的那块石头了。所以,“不忘初心”何其重要,尤其是不要忘了当初过河时踩得那块石头,它可能不大,但是一定很稳、很实。笔者很希望某些领域的执牛耳者好好想想“摸着石头过河”那前四个字。

其三,先易后难的思维定式让债券立法困难重重。不可否认,债券及其衍生品已经琳琅满目,不可枚举了。随着5g时代的来临,场外市场交易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交易。这个趋势不仅仅是国外的,国内也是。然而,我们国家除了一少部分塔尖人物,估计很少有人能大致描述现行国际主流的债券品种。中国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可能是股票、期货、期权、基金、国库券等等。百姓接触的债券种类少,能够规制债券发行的法律更少。目前,现行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债券市场发展。规制国库券的还是14个条文的1992年发布的《国库券条例》。虽然,《证券法》已经修订并适用,但仅仅依靠《证券法》如何去调整近30万亿元的银行间债券,更遑论统领整个债券市场。其他的债券条文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法》等等几部法律法规。


综上,有鉴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创新基石的不稳固、法律规制的不完善等许多原因,债券法的立法之路困难重重,但是笔者希望的是不要再让“中行原油期货事件”发生了,即便发生,最好事有法可依。这里说的是债券法,笔者真的不希望当事方在拿着民法典公平、诚信条款为自己权益“摇旗呐喊”了,太泪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