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振强案例

振强案例

走顺了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感悟一 作者:姚铮

2023年的12月,对于学法的人和用法的人来说,又是一个该学习的月份。年终岁末,最高人民法院祭出了酝酿三年之久的大招,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本解释九个部分,共六十九条,彰显了裁判者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通畅的决心。


一、破除教条,直达本意

解释开篇,仅用两条就明确说明了,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应当采用教条式的、僵化的文义解释,应当结合合同条款确定时的诸如制定环境、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

这就意味着,今后当事人在草拟或者制定合同条款时,除了需要制作相关的会议纪要外,还必须留存与合同条款制定有关的文字、音视频文件材料作为佐证,以便出现歧义时,手足无措。

另外一个意思就是,在制定合同条款是要极力避免使用表述模糊的用语,以免增加自身举证的难度。

还有一个需要明确的就是,对于何种情况下合同无效,除了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必须要有清楚明确的文字约定,避免出现在解释合同效力时同时出现有效的解释和无效的解释并存的局面。这样的结果大概率法院会采纳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这对于合同制定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总而言之,该解释的前两条已经说明了,法院在面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解释时,会充分尊重合同当事方的订约自由,同时也会更加充分尊重和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留存证据、尊重习惯

本解释第二条主要是关于“交易习惯”的认定和举证。文字表达并不复杂,但其中有几点还是很重要的,那就是:

1、解放了“交易主体”

这是明确说明了“交易习惯”并不是局限于合同主体双方的交易方式和惯常做法,即交易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一直采用的且广为人知的做法,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为法律所认可的“交易习惯”;

2、强化了“交易习惯”的空间性和种类型

这意思是说,通常情况下,“交易习惯”并非全国通用的,只在部分地域和行业中存在,是对于明示法律的拾遗补缺,否则可能会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

3、强调了“交易习惯”的认知性的主客观统一

所谓的“交易习惯”的认知性,说的是“交易习惯”应当由明确的文书、行为等可以为普通人所认识的载体所表示,而所谓的认知性的主客观相统一说的是,这种认知性虽然没有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中明确,但是当事人对此并不排斥并有据可查。


三、刚柔并济、界限清晰

仅仅开篇两条的内容,就可看出,虽然裁判者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可突破,但是也同样认可人们在现实交易当中所创设和遵循的惯常做法。这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为底线,更明确了在市民交易中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通识。


四、结束语

如果说对于解释前两条的更深的感悟就是,在当事人在订立和审查合同条款是,除了留存必要的会议纪要等事件证据,更得保留与合同条款所有相关的通讯、谈判、传递的文件、音视频证据。这样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交易习惯”的认定时,法院采纳或认定的概率将会大增。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本次的合同编总则的司法解释,既要学习其合理内核,更要看在司法实际中的运用效果。因为司法解释的适用往往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的,每一个学法、用法的人应当学习它、了解它、敬畏它,但更多的时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辩证的看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