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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发际线”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中的重要性 作者:张寒

春节期间就约定3月与同学去上海走走,完成十年之约,最近,正好在办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从接案开始就一直坚信这个当事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条”,想着高铁一路也别闲着就顺手带上电脑看案卷。

因为是故意伤害案件,习惯性的先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本案的伤情在面部,被鉴定人头、面部损伤,损伤致左额部和右额部各一处创口,右额窦前壁凹陷性骨折,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愈后目前左额部和右额部各遗留一处疤痕,长度分别为9.2cm和2.5cm,其中左额部疤痕位头部发际内疤痕长度为2.5cm,位面部发际外疤痕长度为6.7cm。被鉴定人面部遗留疤痕,损伤程度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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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a条之规定是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在6.0cm以上,多创口或者瘢痕累计10cm以上属于轻伤一级,从测量结果看瘢痕的长度应该没有问题,单个疤痕长度6.7cm,符合规定,但既然是个法律问题就必须深入研究,长度没问题,那么位置就很重要,首先确定法医学面部的概念,查询可知面部的一般法医学定义为: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看着被鉴定人照片中稀疏的头发,高可见顶的发际线,我转头看了随行的同学,原本上学时一头乌黑浓密的头发,一致公认的帅哥,岁月就如同是不负责的理发师,抹去了他一头“秀发”,发际线对他来说已经消亡,那对他如何来确定发际线呢?这显然是法医学要求的第二个概念,秃顶的人如何确定发际线?我相信法医学一定会有明确的概念,人体损伤程度系法医临床,查找司法部是否有关于法医临床的鉴定规范,检索发现确有《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标准,属于司法行政行业标准,标准明确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损伤致残等级及其他法医临床事项的检验和鉴定。全文检索“发际线”,在7.5.1.2面部瘢痕段落注1中,有着“面部的定义”及“发际线退后者通常根据“三庭五眼”的方法确定面部范围”的明确要求。本案中因为没有测定发际线,而根据被鉴定人的现实情况,被鉴定人的发际线的确定属于明显错误,因此必然导致鉴定意见的瘢痕测量的长度没有准确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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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这样的规定心中豁然开朗,一份对于发际线后退者不测定发际线的鉴定意见,显然不是一份“合法”的报告。初入行时少有研究鉴定意见的,将鉴定意见视为金科玉律,但做刑事辩护久了,反而是不相信任何一份鉴定报告了,细微处见真知,“上海”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