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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透视:从学生窒息事件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 作者:朱莹丹


案件背景

2025年某小学课间,10岁学生A与同学B追逐嬉闹时,因边吃口香糖边奔跑导致气道阻塞窒息。教师虽在2分钟内赶到并实施急救,但A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家长以学校管理失职为由索赔,校方则辩称已履行救助义务且口香糖系学生私带。

一、学校法律责任的核心争议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在校受伤,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生A为10岁,家长需举证学校存在以下过错:

零食管控疏漏:若学校明确禁止携带口香糖等高风险零食,但未通过检查、家长告知等方式落实,可能被认定管理失职。

课间监管不力:追逐打闹属常见危险行为,若教师未及时制止或未安排足够巡查人员,学校需担责。

急救措施不足:尽管教师及时到场,但若未接受规范急救培训(如海姆立克法操作不当),可能影响责任判定。

2、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

若同学B的追逐行为直接导致A窒息,其监护人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若未有效监管课间活动,则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3、举证责任的分配

学校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管理义务,例如:

安全教育记录(如禁止课间奔跑、禁止携带零食的宣导);

监控视频、教师巡查日志;

急救培训证明及应急预案。

若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二、民法典的核心规定与司法实践

1、关键条款梳理

民法典

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2、司法判例启示

铜陵某小学案中,学生因嬉闹摔伤,法院认定学校承担60%责任(疏于课间监管),学生及家长各担20%(未及时送医、主动参与危险行为)。http://www.tl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23831.shtml)

连云港“牙齿风波”案通过监控取证和调解,明确多方责任比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https://news.qq.com/rain/a/20250224A08WT600)

三、校园安全管理的优化建议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零食管控:明确禁止携带高风险食品(如口香糖、果冻),并通过家长会、学生手册宣导。

课间监管:增加教师巡查频率,设置安全监督岗,避免追逐打闹

2、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开展急救培训,确保教职工掌握海姆立克法等技能,并在走廊、食堂等区域配备急救设备。

3、家校协同教育

定期安全宣导:通过家长会、案例通报等形式,强调家庭安全教育责任,减少学生私带零食的风险。

4、证据留存机制

保留安全教育记录、监控视频、家长告知书等,以备纠纷时举证。

5、法律风险预案

购买校方责任险:转移部分赔偿风险,减轻学校财务压力。

建立快速响应流程:伤害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送医、通知家长、封存证据等程序,避免处置延误。

结语:责任共担与法治护航

校园安全需学校、家庭与社会三方合力。学校应严守管理红线,家长需履行监护职责,而法律通过明晰的责任划分,为每一起事故提供公正解决的标尺。唯有如此,方能最大限度避免悲剧重演,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